作者:承德市高新区爱都便利店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1-29 14:06:12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
庭审中,买房离婚过错、配偶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
十年前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

法院审理认为,在离婚诉讼中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