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承德市高新区爱都便利店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3-16 14:06:12
法院审理认为,加名婚前,离婚一方将其所有的产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买房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配偶并结合给予目的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离婚过错、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
十年前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诉讼中,最终分居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庭审中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